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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55
五十五、注意病人有無詐病謀逃,厭世自殺或藏匿藥品、器具等情事。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55
五十五、注意病人有無詐病謀逃,厭世自殺或藏匿藥品、器具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