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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50
五十、工場倉庫啟用時,工場管理員應在場監視,使用後應隨即鎖閉。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50
五十、工場倉庫啟用時,工場管理員應在場監視,使用後應隨即鎖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