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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5
五、對長官命令,應迅速執行,不得延誤,其定有期限者,並應如限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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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5
五、對長官命令,應迅速執行,不得延誤,其定有期限者,並應如限陳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