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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8
四十八、工場收工時,應注意水電或火源是否關閉。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48
四十八、工場收工時,應注意水電或火源是否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