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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5
四十五、停工時,應清點工作器具、並放置於一定處所,如有缺損應查究
        原因。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45
四十五、停工時,應清點工作器具、並放置於一定處所,如有缺損應查究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