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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4
四十四、對於未熟習作業之收容人,應勤加督導。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44
四十四、對於未熟習作業之收容人,應勤加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