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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
四、稱收容人者指拘禁之受刑人、被告、受處分人及收容之少年。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4
四、稱收容人者指拘禁之受刑人、被告、受處分人及收容之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