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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7
三十七、食物之分送,由舍房主管人員負責督導,其他管理員輔助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7
三十七、食物之分送,由舍房主管人員負責督導,其他管理員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