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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6
三十六、收容人出房作業或收工入房,場舍主管人員,應查點人數,以明
        責任。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6
三十六、收容人出房作業或收工入房,場舍主管人員,應查點人數,以明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