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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5
三十五、收容人於出監、所時,應自行清理其保管之物品;服勤人員應將
        其交與提帶之人員,並將舍房之名牌抹銷。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5
三十五、收容人於出監、所時,應自行清理其保管之物品;服勤人員應將
        其交與提帶之人員,並將舍房之名牌抹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