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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3
三十三、收容人疾病或死亡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長官,並為適當之處置。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3
三十三、收容人疾病或死亡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長官,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