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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0
三十、舍房房門必須鎖閉,鑰匙不得交與雜役使用保管。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0
三十、舍房房門必須鎖閉,鑰匙不得交與雜役使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