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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
        規定予以懲處。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6
二十六、違反本注意事項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
        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