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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勤務交接完畢,勤務中心應即測試安全警戒系統。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5
二十五、勤務交接完畢,勤務中心應即測試安全警戒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