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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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 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3
二十三、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 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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