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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1
二十一、不得遲到早退,離開崗位時,應經長官許可,外出時亦同。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1
二十一、不得遲到早退,離開崗位時,應經長官許可,外出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