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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0
二十、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