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2:0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
二、稱監所者指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強制工作場所。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
二、稱監所者指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強制工作場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