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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收容人有申訴或請求時,應迅即依法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9
十九、收容人有申訴或請求時,應迅即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