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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不得任憑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7
十七、不得任憑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