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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服勤時,言語舉動應謹慎,不得高聲談笑、任意歌唱,或與收容人
      閒談。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服勤時,言語舉動應謹慎,不得高聲談笑、任意歌唱,或與收容人
      閒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