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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44
一四四、收容人以函件遞送其他機關時,應速陳主管長官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44
一四四、收容人以函件遞送其他機關時,應速陳主管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