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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40
一四○、收容人之理髮、刮鬍鬚之次數及得保留頭髮與鬍鬚之長度,應依
        規定辦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40
一四○、收容人之理髮、刮鬍鬚之次數及得保留頭髮與鬍鬚之長度,應依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