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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5
一三五、運動或沐浴完畢,應查人數,經由指定路線進入舍房或工場。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5
一三五、運動或沐浴完畢,應查人數,經由指定路線進入舍房或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