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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2
一三二、收容人住院期間,應將收容人病況、醫療情形,詳載於住院日記
        陳送長官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2
一三二、收容人住院期間,應將收容人病況、醫療情形,詳載於住院日記
        陳送長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