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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3
十三、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