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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22
一二二、作業所用工具、物品之名稱、件數,應記載於簿冊上,外出及工
        畢時,依冊查點。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22
一二二、作業所用工具、物品之名稱、件數,應記載於簿冊上,外出及工
        畢時,依冊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