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2
十二、不得在戒護區內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