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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9
一一九、監外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或與外人接近
        ,並應防止拾取物品。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19
一一九、監外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或與外人接近
        ,並應防止拾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