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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3
一一三、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即制止,並報告長官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13
一一三、圍牆內外如有拋擲物品,應即制止,並報告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