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7 20: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0
一一○、執勤時,應配帶槍械,精神專注,並按時與勤務中心聯絡,報告
        勤務情況,嚴禁閱讀書報及任意使用視聽器材。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10
一一○、執勤時,應配帶槍械,精神專注,並按時與勤務中心聯絡,報告
        勤務情況,嚴禁閱讀書報及任意使用視聽器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