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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0
一一○、執勤時,應配帶槍械,精神專注,並按時與勤務中心聯絡,報告
        勤務情況,嚴禁閱讀書報及任意使用視聽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