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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收容人家屬交往酬應。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收容人家屬交往酬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