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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100
一○○、許可接見,應由戒護人員將收容人帶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戒
        送候見處。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00
一○○、許可接見,應由戒護人員將收容人帶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戒
        送候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