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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9
九、矯正專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媒介、推銷、或其他營利之行為,
    亦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不當或不法之利益。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9
九、矯正專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媒介、推銷、或其他營利之行為,
    亦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不當或不法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