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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6
六、矯正專業人員應不斷充實專業知能,並不定期接受在職訓練,俾能與
    時俱進,以確實提升矯正工作之效能。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6
六、矯正專業人員應不斷充實專業知能,並不定期接受在職訓練,俾能與
    時俱進,以確實提升矯正工作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