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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4
四、矯正專業人員應以愛心和耐心主動關懷收容人,並在法令容許之範圍
    內,盡力維護收容人之基本權益。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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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矯正專業人員應以愛心和耐心主動關懷收容人,並在法令容許之範圍
    內,盡力維護收容人之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