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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3
三、矯正專業人員應以專業知能,協助收容人發展或恢復其適應社會生活
    之能力。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3
三、矯正專業人員應以專業知能,協助收容人發展或恢復其適應社會生活
    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