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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2
二、矯正專業人員應秉持改造人性之信念,自我期許,並砥礪品德,以身
    作則,為收容人表率。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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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矯正專業人員應秉持改造人性之信念,自我期許,並砥礪品德,以身
    作則,為收容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