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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1
十一、矯正專業人員應共同維護職業尊嚴,不得於收容人面前批評長官或
      同仁,亦不得發表有損機關聲譽之言論。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1
十一、矯正專業人員應共同維護職業尊嚴,不得於收容人面前批評長官或
      同仁,亦不得發表有損機關聲譽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