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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0
十、矯正專業人員不得私下與收容人或其親友酬酢往還或有金錢借貸關係
    。對於收容人或其親友餽贈之金錢或禮物,一律不得收受。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0
十、矯正專業人員不得私下與收容人或其親友酬酢往還或有金錢借貸關係
    。對於收容人或其親友餽贈之金錢或禮物,一律不得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