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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1
一、為培養矯正專業人員正確工作觀念,並督促其發揮自律自治精神,以
    建立專業形象及地位,俾確實提昇矯正效能,特訂定本守則。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1
一、為培養矯正專業人員正確工作觀念,並督促其發揮自律自治精神,以
    建立專業形象及地位,俾確實提昇矯正效能,特訂定本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