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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 HIV 個案管理方案 1
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
    該監、院、所。
二、各監、院、所自行發現個案:
    各監、院、所應以密見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
    上級衛生單位。
民國 80 年 09 月 13 日訂定
1
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
    該監、院、所。
二、各監、院、所自行發現個案:
    各監、院、所應以密見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
    上級衛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