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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資產風險評鑑管理規範 6
六、風險改善
(一)可採用之風險改善方式包括:
      1.規避風險。
      2.降低風險發生機率。
      3.降低風險影響程度。
      4.轉移風險。
      5.接受風險。
(二)風險改善計畫之擬訂,應考量所需資源、優先順序、責任分配等因
      素,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風險項目。
      2.採取之控制方法。
      3.所需投入資源。
      4.相關負責人員。
      5.預估完成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6
六、風險改善
(一)可採用之風險改善方式包括:
      1.規避風險。
      2.降低風險發生機率。
      3.降低風險影響程度。
      4.轉移風險。
      5.接受風險。
(二)風險改善計畫之擬訂,應考量所需資源、優先順序、責任分配等因
      素,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風險項目。
      2.採取之控制方法。
      3.所需投入資源。
      4.相關負責人員。
      5.預估完成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6
六、風險改善
(一)可採用之風險改善方式包括:
      1.規避風險。
      2.降低風險發生機率。
      3.降低風險影響程度。
      4.轉移風險。
      5.接受風險。
(二)風險改善計畫之擬訂,應考量所需資源、優先順序、責任分配等因
      素,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風險項目。
      2.採取之控制方法。
      3.所需投入資源。
      4.相關負責人員。
      5.預估完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