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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實施要點 3
三、各監所應將前點規之之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專區收容。指定監獄應與
    公立醫療機構訂定委託診療合約,指定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定期
    到監對前點規定之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
民國 87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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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監所應將前點規之之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專區收容。指定監獄應與
    公立醫療機構訂定委託診療合約,指定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定期
    到監對前點規定之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