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12: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9
九、少年矯正學校學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9
九、實習成品品質欠佳,難以依第七點規定處理且無保存必要者,得予報
    廢,廢品處理應依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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