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開具實習成品出門證(如附表六), 送交大門、中控門或車檢站之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始能放行。
七、矯正機關對於實習成品之處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如提供其他機關 團體公開展示,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 清點收回。 (二)義賣:矯正機關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 、福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實習 成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之支用明細、範圍及單據(憑證)等執 行情形函送矯正機關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技能訓練成果、促進收容人就業或其他相類似之目的 ,致贈實習成品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者,應事前填具實習成品 推廣報告單,送經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 得流於浮濫。 (四)回收再利用:實習成品全部或部份經分離拆卸後,作為收容人技能 訓練材料物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