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開具實習成品出門證(如附表六), 送交大門、中控門或車檢站之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始能放行。
八、實習成品如需攜出矯正機關,應由技能訓練主管單位開具實習成品出 門證,交由門衛管理人員查驗始能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