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2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4
四、完成之實習成品樣式及數量,應填具實習成品完成通知單(如附表三
    )及記錄於教學日誌,並點收入庫保管或依第六點規定處理。
    應按月製作實習成品收發結存月報表(如附表八),並陳送機關首長
    核閱。
    餐飲類課程得不製作實習成品收發結存月報表。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4
四、實習成品之認定應保持客觀公正,不得有規避適用本要點之行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