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20: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職業訓練實習材料及實習成品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矯正機關:指本署所屬監獄、看守所及戒治所。
(二)收容人:指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
      、受戒治人。
(三)實習材料:指收容人職業訓練期間實習所需之原料及物料。
(四)實習成品:指收容人職業訓練期間實習製作而具有一定形體,且可
      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食用或觀賞品評之技藝成品。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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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實習成品,係指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期間實習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技藝成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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