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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7
七、系統操作與維護管理
(一)應用系統應定期審查系統或資料存取狀況,並檢驗是否有資訊被揭
      露之弱點存在。
(二)應建立應用系統技術脆弱性資訊之取得管道,並應評估相關可能帶
      來之風險。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7
七、系統操作與維護管理
(一)應用系統應定期審查系統或資料存取狀況,並檢驗是否有資訊被揭
      露之弱點存在。
(二)應建立應用系統技術脆弱性資訊之取得管道,並應評估相關可能帶
      來之風險。
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7
七、資訊應用系統操作及維護管理
(一)資訊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定期審查該系統或資料存取狀況,並檢驗
      是否有資訊被揭露之弱點存在。
(二)應建立資訊應用系統技術脆弱性資訊之取得管道,並應評估相關可
      能之風險。